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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协会秘书处    关键字:重庆市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22-01-04    点击:

重庆市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园林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Garden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G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行业性法人社团。由重庆市各级公园、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园林研究、设计和工程建设、园林管护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实事求是精神,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加强内部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从业环境。团结带领全体会员,为继承发扬中华传统园林文化,保护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提升城市品位,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勤奋工作。

第四条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  本会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5号三楼;活动地域: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按照本会章程,紧紧围绕重庆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具体如下:

(一)优质、高效为会员服务,是本会的宗旨。本会应了解公园、城市绿地和园林企业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行业发展的情况和资料。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公园和城市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保护、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研讨、讲座、考察、培训等活动,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开展公园和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历史文化、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与利用的宣传教育,陶冶群众热爱自然、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情操。

(四)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植物栽培、病虫害防治、经营服务管理等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五)开展同行和专家之间的交流,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重庆市、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的各类展出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组织的国内国际间的交流活动。

(六)在市城市管理局的指导下,结合重庆园林绿化行业实际,组织编制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以及与园林工程施工有关的定额,协助市城市管理局推进园林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七)组织园林绿化企业按有关要求参加技术培训。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园林绿化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完成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重庆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企业”、重庆市“茶花杯”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和优秀花木基地等评审工作。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公约等行规行约,努力搭建公平公正的从业平台,倡导行业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九)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争取会员的应得利益,同时引导会员承担社会义务。

(十)办好园林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帐号,搞好园林专业期刊协办工作,为会员提供交流信息,切磋园林技艺,宣传重庆园林的平台。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的理论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评比表彰先进分会、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会员、协会先进工作者和公益活动先进单位,促进业务理论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增进行业间合作与横向联系。

(十二)承办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完成上级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接纳其他会员和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园博园、游乐园及社会单位自建公园)、城市绿地的管理机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管护及监理企业;区县(市)级绿化管理部门的相关单位。

(二)其他会员:与公园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和教育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三)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热心支持公园、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并给予本会发展大力支持的国内外老专家、知名企业家、单位或个人。

第九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单位牌。

第十一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本会制度,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荣誉,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互相取长补短;

(六)履行社会责任,分担社会忧愁,为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出力献策。

第十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单位牌。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查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七)通过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八)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更、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即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推荐侯选人员,报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第二十三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性会议。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三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二十四  本会下设公园、城市绿地、园林工程及设计、园林绿化管护、渝东北园林五个分会,各分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五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顾问若干(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好,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协会工作,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强;      

    (五)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  本会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与义务:

(一)会长

1、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出席相关会议;

5、承担本会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二)副会长

协助会长负责相关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

    1、协助会长处理本会内外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做好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岗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办事公道、正派、信誉好;

3、身体健康,热心协会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协会会长、副会长、分会会长、常务副分会长、副分会长、财务管理人员等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三)监事履行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财务状况,审阅账簿和相关会计资料,核对本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计报告;

2、对违反本会章程、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了解本会相关事宜;

4、监事不干涉本会决策,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  本会在园林工程分会设常务副分会长,并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分会会长负责分会部分工作。

2、受理园林企业会员的诉求,接待外地园林企业代表及领导等。

3、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与相关部门和区县进行涉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沟通交流及谈判。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六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九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帐物相符。

第四十  本会设立财务室,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二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三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四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八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 附  则

   第五十一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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