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花卉盆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花卉盆景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Flower andPotted Landscape,英文缩写:CAFP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园林花卉、盆景技艺、根雕赏石、插花艺术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实事求是精神,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加强内部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从业环境。团结带领全体会员,为继承和发扬中华盆景、赏石、根雕技艺,传承中华园林文化。保护自然生态资源,提升城市品位,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勤奋工作。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任务:
(一)调查了解全市花卉生产、盆景制作技艺等情况,提供花木信息、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学习、交流花卉、盆景、根雕赏石、插花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生产技艺。
(三)普及科学技术,组织专业学术论坛,举办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技能,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四)评选和鉴定优秀作品、新技术、新产品;评选花卉、盆景、根雕赏石、插花艺术精品,参加本市和国内外展出。
(五)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本行业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公约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受委托开展优秀花木基地的评选,开展全市苗圃(花卉苗木)评估,大树、古树、名木的鉴定和保护工作。
(七)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从业会员的整体素质。
(八)组织会员参观学习,积极参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各相关专委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九)受委托开展重庆盆景大师评选和推荐参加中国高级盆景师、全国盆景艺术大师的评选工作。
(十)在会员间开展花卉盆景艺术、插花艺术、根雕赏石、花卉生产方面的理论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评比表彰先进分会、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会员和花卉、盆景、根雕赏石、插花艺术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业务理论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增进行业间的合作与横向联系。
(十一)承接相关委托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部分组成。
(一)单位会员:本市与花卉、盆景、根雕、赏石、插花艺术科学技术研究、生产、管理、教育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之外,从事花卉、盆景、根雕赏石、插花艺术科学技术研究、生产、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人员。
(三)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热心花卉盆景事业,并给予本会发展大力支持的国内外老专家、知名企业、企业家、单位或个人。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会员入会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协会推荐或派遣,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和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团体会员权利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遵守本会制度,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珍惜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七)承担社会责任,分担社会忧愁,为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出力献策;
(八)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执行会员义务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发展规划;
(四)审查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 五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通过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会员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八)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工作变更、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即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推荐候选人员,报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协会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与义务:
(一) 会长
1、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出席相关会议;
5、承担本会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二)副会长
协助会长负责相关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
1、协助会长处理内外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做好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下设花卉苗圃、盆景、赏石、菊花二梅、插花花艺五个分会,各分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岗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办事公道、正派、信誉好;
3、身体健康,热心协会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本会会长、副会长、分会会长、副分会长等负责人以及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履行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财务状况,审阅账簿和相关会计资料,核对本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2、对违反本会章程、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3、列席常务理事会,了解本会相关事宜;
4、监事不干预本会理事会决策,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
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财务室,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